为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本身应该懂法,若是知法犯法,或是不懂法,就枉为人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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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本身应该懂法,若是知法犯法,或是不懂法,就枉为人师了。

今天和我妹妹老三闲聊的时候,了解到望谟三中的一些花里胡哨的操作。

迟到罚款

我妹妹说他们学校好像是6:30起床,她们的班主任梁老师要求她们6:50到教室,要不然罚款5块钱每次,我妹妹表示她已经被罚款30多块钱了。

其实我很好奇,老师什么时候有权利去罚款公民了,老师也不是执法机构吧,迟到也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以老师有什么权利罚款学生,我们引入一些文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权益受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我们再来用法律的角度分析罚款5块钱充班费的行为。

1,行为性质:老师对学生罚款,属于“以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权。

2,违法性分析: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内行使。学校及其老师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法律授权,因此完全没有罚款的权力。该行为属于越权且违法的“乱罚款”,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所以啊,老师的行为违法,罚款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我妹妹

当然,据了解,我妹妹那个学校还有所谓的“十大禁止”花里胡哨的,比如我妹妹的原话是“我这已经算好的了,抽烟和违反校园十大禁止还有旷课的都要罚钱,我们班还有人着罚了一百多”

所以我一直很好奇一个事情,到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修正案大还是所谓的校规大。

比如我吧,以前读书的望谟六中,有一个政教处的主人叫罗景中,我靠这个老师,打人上瘾了,15年到18年到六中,我敢说9成的学生都认识这个老师,我就以为没有佩戴校卡,然后被他踢了一脚,还有拽我衣服,然后把我的校卡没收,然后让我们去他那里补办,一个校卡50块钱。

所以回到现在的问题,这个罗景中有什么权利踢我?,有什么权利拽我的校服侮辱我?,有什么权利没收我的校卡?间接导致我损失50块钱⋯

所以归根到底就是老师也不懂法,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违法的那么多,他们本性并不坏,可是法律可不管。


用键盘敲击出的不只是字符,更是一段段生活的剪影、一个个心底的梦想。希望我的文字能像一束光,在您阅读的瞬间,照亮某个角落,带来一丝温暖与共鸣。

麻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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